中共延津县纪委 延津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纪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
现将《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延津县纪委
延津县监察局
2017年7月19日
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参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操办本人与配偶、本人与配偶的父母、子女与子女的配偶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尊重民族习惯和当地风俗,并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五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
(二)严禁借机敛财,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等)的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
(三)严禁利用工作便利和职务影响,安排公职人员或管理和服务对象帮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禁使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五)严禁在操办过程中使用公车等公物;
(六)严禁采取分批次、多地点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规避组织监督检查。
(七)严禁其他违反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操办第三条规定的“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不得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应填写《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县管干部《报告表》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报告表》报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存档。
喜庆事宜应在15日前报告;丧葬事宜应在正式办事前3天内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口头报告,但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在结婚事宜中,操办人亲戚以外的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督促操办人及时、如实进行报告,提前掌握操办事由、操办时间地点、通知范围等事项,并告知廉洁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在操办当天由本单位委派至少一名纪检干部进行现场监督,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纠正。
第九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凡违反本规定被给予处分的,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级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责任,导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离退休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各级机关和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及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延津县纪委、延津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