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提升办学水平的意见》(豫政〔2015〕74号),现就加快推进2017年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优化布局工作方案
按照省政府要求,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工作自2015年12月启动以来,已经基本完成了“启动阶段”的工作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在认真清查办学资质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地、本部门优化布局规划及工作方案,并已报送省政府。已经上报的工作方案基本符合要求,但有少数地方和部门的工作方案仍存在具体工作措施不明确、无学校名单、不达标学校整合(或撤销)不到位等问题。工作方案尚不完善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要积极请示当地政府,有关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请示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优化布局工作方案,并请于6月26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二、建立优化布局工作推进机制
为确保完成2017年度中等职业学校优化布局“实施阶段”的工作任务,省教育厅将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优化布局工作推进机制。
(一)建立督查督导制度。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年内对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优化布局工作进行督查,并进行通报;适时对布局调整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督查调研。同时,将中等职业学校优化布局工作纳入政府教育督导的重点内容,年内开展专项督导。
(二)建立工作进度季报制度。各地、各部门须认真总结优化布局工作开展情况,填写《中等职业学校优化布局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于6月20日、9月20日前报送季度工作情况,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情况,省教育厅将以季报和年报形式向全省公告。同时,省教育厅将适时召开中等职业学校优化布局工作座谈会,研究解决优化布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中等职业学校优化布局工作。
(三)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省教育厅将在年底对在中等职业学校优化布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将优化布局工作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中央、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对工作推进不力和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三、扎实推进优化布局工作
(一)实行备案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优化布局后新设置的和拟保留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及时向省教育厅备案,坚持“成熟一所、备案一所”,具体备案程序见附件2。学校备案情况将作为衡量各地中等职业学校优化布局工作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2018年秋季学期开学前未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二)规范学校名称。打破行业与地方、行业与行业之间的界限,淡化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之间的界限,对优化布局后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统一规范学校名称;鼓励拟保留的学校规范其名称(《中等职业学校命名规范》见附件3)。鼓励各地在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过程中,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融职前、职后教育于一体,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的中等职业教育办学实体。
(三)稳定学生学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政策”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学生学籍问题,保管好学籍档案。涉及撤销或合并的学校,2018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学生,保持原学校学籍不变,在新学校学习至毕业,发放原学校毕业证书;自2018年秋季学期入学的学生,按照新学校录入学籍,发放新学校毕业证书。
(四)面向社会公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优化布局工作完成后,省教育厅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名单。2018年秋季学期起,未备案及未公示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收新生。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资源整合、优化布局工作。中等职业学校优化布局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是当前我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优化布局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合力推进。
(二)加强整合资源工作的规范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核查拟保留学校的办学资质,严格遵守优化布局工作要求和学校设置程序。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优化布局工作完成后,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新设置中等职业学校。
(三)规范高等学校举办中职教育行为。高等学校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除附属成建制中等职业学校外,中、高职一体化的高等学校必须设立中专部。在中等职业教育活动中,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中专部按照省属中职学校对待;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所属公办高等学校中专部按市、县属中职学校对待;民办高等学校中专部按学校所在地中职学校对待。高等学校中专部须向省教育厅备案(附件5)。
(四)积极优化专业布局结构。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布局调整工作,大力推进专业供给侧改革,积极优化各学校专业布局结构,增强专业设置与本地产业发展的吻合度,降低学校专业设置的趋同性,支持学校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确保在优化学校布局过程中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在优化布局工作中,凡涉及三类国控专业的调整,均不得增加国控专业点数量。
(五)严格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优化布局工作中,要切实处理好调整与稳定的关系。对于拟撤销和拟合并的学校,要保存完整的学校各类档案,切实做好教师、在校学生及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坚决防止国有资产特别是职业教育资源流失,确保学校教学秩序正常和安全稳定。
联系人:魏恒
电 话:0371-69691878(传真)
邮 箱:69691878@163.com
地 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省教育厅D822室
中等职业学校备案程序
一、学校备案条件
1.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原则上学历教育在校生数不低于2000人;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优化布局工作方案中明确保留和新设置的学校;
3.市(县)级政府(编办)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设置已审定批复。
二、备案材料
1.《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备案表》(附件4);
2.各地政府(编办)或教育部门对学校设置的批复文件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及复印件;
3.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及复印件;
4.学校如有更名,须提供政府(编办)的相关批复文件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及复印件。
三、备案要求
1.学校备案工作不限制固定时间,完成一所备案一所,确保优化布局工作及时推进;
2.各地、各部门所备案学校总数不得超过省政府建议设置数。
附件3
中等职业学校命名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符合学校办学主体、办学层次;
(二)突出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或行业特点;
(三)体现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或地域。
二、格式规范
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命名原则上应为“***学校”或“***职业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名称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办学主体为省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可冠以“河南”字样,其他学校均按学校隶属关系或所在区域冠以市(县、区)名,不再冠以“河南”字样;县属学校若冠以省辖市名称,其后应明确县域名称;
第二部分:根据办学行业、专业特点或序列等冠以限定词;
第三部分:为“学校”或“职业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
如“郑州市卫生学校”:第一部分为“郑州市”,第二部分为“卫生”,第三部分为“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