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转发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校,县直各学校:
现将新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教办师〔2014〕16号)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新教师〔20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宣传到位。师德考核关系到每位教师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位教师,不留死角。
二、严格考核程序。按文件要求严格进行,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考核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使每位教师都清楚自己的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 30%,超过无效。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评选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和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师德考核必须是优秀。推荐参加师德标兵的人选,必须近三年连续师德考核为优秀。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的,必须近五年师德考核中至少有三次优秀。
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四、考核结果的上报时间。
(1)《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表》(附表一)要和人事股组织的年终考核表一块进行并上交人事股,此表要一式两份,一份由人事股存入本人专业技术档案,另一份学校备存。此表以后逐年如此,不再另行通知。
(2)请各中心校、县直各学校于1月30日前,将201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附表二和附表三)以中心校为单位报送师训股,附表二和附表三报纸质版(盖公章)和电子版。联系人:孟凡广 电话:13837382935;电子信箱:YJSX7665681@163.com。
附件一:《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附件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延津县教育体育局
2015年1月7日
附件一:
教办师〔2014〕16号
新乡市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一校一方案”的办法抓好贯彻落实。 要认真总结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我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2014年11月17日
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
(修订)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规范教师执教行为为重点,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 考核范围
新乡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岗教职工(含校级、中层干部)。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
师德考核以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 年修订)》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爱国守法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
2.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有违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言论。
3.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 ,尊重、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妨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声誉。
(二)爱岗敬业
4.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尊重自己的职业选择,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
5.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工作,敬业乐业,不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6.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自觉遵守教学规范,精心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和教科研任务,不随意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
(三)关爱学生
7.关心爱护学生,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构建尊重、关爱、民主的新型师生关系。
8.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正视学生差异,对学生耐心细致、严慈相济、平等沟通,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9.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偏袒、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主动关心、帮助品行有问题、学习有困难的学生。
10.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权益,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四)教书育人
11.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激发和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12.重视德育工作,把德育渗透在学科教学中,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13.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14.综合评价学生素质,客观评定学生操行,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
(五)为人师表
15.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诚实守信,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文明执教,举止端庄,衣着得体,语言规范。
16. 关心集体,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平等对待学生家长,维护学校和集体荣誉。
17.作风正派,廉洁从教,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和有偿补习,不在校外兼职、兼课。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索要、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物,不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宴请,不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等。
(六)终身学习
18.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积极参加业务进修与继续教育,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更新教育观念,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和综合素质,切实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19.坚持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做自主学习、团队学习的践行者和引领者。
四、考核方式和程序
师德考核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每学年末进行一次。考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严格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要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视学校规模,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40%。
(二)制定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照《中小学职业道德规范(2008 年修订)》和上述考核内容,结合各类岗位特点和本校师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考核细则、评分标准及各类评分打分样表,经学校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布。
(三)组织评议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自评: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表》(见附件1)。学生(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
教师评议: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自评互评。
(四)综合评定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长)评议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确定等次
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公布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学校要及时将本学年度《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备案表》(见附件 2)和《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情况统计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见附件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备案表》和《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情况统计表》,于每学年末(12月31日前)教师年度考核之前进行完毕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
五、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 30%。 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学生利益的;
(三)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五)组织、参与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或在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
(六)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称评审、教育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九)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十)因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师生安全事故的;
(十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用、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一)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特级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职称)、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二)评选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和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师德考核必须是优秀。推荐参加师德标兵的人选,必须近三年连续师德考核为优秀。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的,必须近五年师德考核中至少有三次优秀。
(三)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四)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将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将师德建设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充分发挥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二)开展“网上评师德”活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学段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利用教育网站和官方微博等形式,组织学生和家长积极参与学校师德建设评价活动,进一步拓宽社会参与评价学校师德建设情况的渠道,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与校长的评价相挂钩,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对学校整体评价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学校做好师德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师德考核的工作重点在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一校一方案”的办法,立足自身实际情况设计、修订考核实施方案,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会议审议表决,未达到85%以上同意的方案不得实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辖学校师德考核方案制定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方案能够考核出教职员工的真实师德水平。
(四)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校长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明确具体组织实施的部门,搞好分工,落实责任。今后,凡出现学生、家长和社会反映强烈师德问题的学校及其校长,当年一律不能评先树优,学校是市级规范化学校的予以摘牌,是省级规范
化学校的建议省予以摘牌。市里将对师德考核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进行通报。
附件:1. 《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表》
2. 《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备案表》
3. 《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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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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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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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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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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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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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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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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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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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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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行政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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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其他兼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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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在何 学校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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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担任 班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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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教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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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曾获何种荣誉 称号及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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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德
总
结
师
德
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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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结果 |
分数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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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小组意见 |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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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存入本人专业技术档案
附件2
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备案表
单位(学校):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师德考 核等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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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情况统计表
( 年度)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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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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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任教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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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核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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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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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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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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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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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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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考核人员花名册 (按“优秀”、“合格”、“不合格”顺序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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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岗位职务 |
职称 |
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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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教育局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年11月5日印
附件二:
新教师〔2015〕2 号
新乡市教育局
转发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河师大附中,市区各民办学校:
现将《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0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此文件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结合新乡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教办师〔2014〕16号),组织全体教师开展形式多样和扎实有效的学习讨论活动,深入学习教育部通知精神,引导教师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提高教师职业素养,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师德修养水平。
二、各单位要以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要敢抓、真抓,抓早、抓小。针对在师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存在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要依据本《办法》及时进行诫勉谈话、警示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分,直至降低专业技术等级、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市教育局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的考核制度,对于违反师德行为严重的学校,将依规追究学校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单位应遵照新乡市中小学教师师德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好教师师德档案,保证一人一档,并对本单位全体教师进行年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如实载入师德档案,以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提薪晋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广大教师牢固树立“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理念,自觉践行职业道德规范,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和奉献精神,以人民教师特有的人格魅力、学识魅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社会的尊重,为打造教育强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请各县(市)区和各学校于1月31日前将学习贯彻《办法》所做的工作、有关经验做法及201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的纸质版(盖公章)及电子版一并报送市教育局师训科。电话:3519013;电子信箱:xxjyjsxk@163.com。
附件: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教育局
2015年1月4日
新乡市教育局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5年1月6日印发
附 件
河南省教育厅
教师〔2014〕1029号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
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校,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教师的职业行为,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教育部《处理办法》的印发,为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提供了基本准则,是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探索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各地、各学校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处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师德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符合教育发展和教师成长规律的师德建设新形式、新途径、新载体,针对在师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坚定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打击师德失范行为的信心和决心,着力解决好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各地、各学校要采取形式多样和扎实有效的学习活动,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处理办法》,帮助教师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引导教师自尊、自强、自省、自律,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师德修养水平。各级各类教师培训机构要把学习《处理办法》作为重要的培训课程,集中开展讨论学习。有关高等学校要把学习《处理办法》作为师范生师德教育的重要模块,列入师范教育专业在校生的必修课程。各地、各学校要加大师德教育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校园网、学校电子屏幕、校园板报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处理办法》,扎实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使广大教师更加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各学校依照《处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师德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坚持公正、公平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过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惩戒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个别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要主动配合公安部门查清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对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的责任。要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晋升、评优、奖励的最基本要求和最重要指标,既要把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护好、调动好,也要真正落实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将贯彻落实《处理办法》和推动师德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紧密结合起来,将师德建设始终贯穿于教师准入、培养、培训、管理的全过程,使教师的师德水平与业务水平同步提升。
四、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师德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方面,涉及到教育系统内部的多个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处理办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打击师德失范行为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省教育厅将成立由政策法规、人事、基础教育、师训、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小组,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处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顺利推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积极探索实践,构建校内外联动、家长和社会各界有效参与的师德师风建设与社会监督机制。要建立完善举报查处制度,建设畅通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公开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各中小学校要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把师德师风建设与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形成相互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厅师范处。联系电话:0371-69691799,电子信箱:shifanchu818@163.com。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12月15日
附 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14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新乡市教育局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年11月5日印发